电力企业作为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终端用户,一方面需要利用检测结果来保护自己的利益,另一方面还需要利用检测数据来挑选和决定自身的采购活动。因此也就需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来出具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。
CMA 是进入检验检测行业的一项行政许可制度,具有强制性,体现国家意志,能够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、结果,其检验结果具有法律效力。因此,电力安全工器具预试实验室必须取得 CMA 资质,才有资格提供检测服务。
CNAS 是一种自愿认可的行为,仅仅表明该检测机构己经通过中国国家实验室认证委员会的考核,检测能力己经达到了国家级实验室水平。也就是说,取得 CNAS 资质,只证明实验室具备了对某特定领域特定范围的检测/校准能力和水平,其可以出具相应的试验和数据报告 (严格讲应该是书面交件),但不具备法律效力。
CAL 一般仅授予国家质检总局(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)系统内的质检或省质检局(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厅)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,故不适用于电力安全工器具预试实验室。
ilac-MRA 是国际互认的实验室标志,与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资质无关。
值得一提的是,目前电力行业中存在一种误解,认为持有电力设施承装(修、试〉许可资质即可从事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工作。2009年12 月18日,当时的国家电监会以电监会28号令发布了《承装(修、试,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»,旨在规范承揽各电压等级电力工程施工业务的基本资质条件,即电力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电力设施承装(修、试)许可资质后方能承揽相关业务。电监会 28 号令在国家能源局成立后依然有效,并延用至今。但是,电监会 28 号令明确规定,该资质仅适用于输电、供电、受电的电力设施的承装(修、试),不得出具数据报告,不对产品质量进行任何评价。而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测实验室则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,通过严格规范的测试,取得相应的数据,经与相关标准比对判定被试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,进而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,同时将相关数据以检测报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,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。质检总局(现市场监管总局〉资质与电监会(现国家能源局〉资质之间具有本质的区别,前者强调的是对被试产品的质量认可,负责的是质量与性能,后者强调的是可承担工程的能力。因此,电力设施承装(修、试,许可资质不适用于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试验工作。